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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土地征收标准

简述信息一览:

湖北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

1、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

2、房屋***安置费(包括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如商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湖北土地征收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湖北省***补偿政策如下: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4、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元。

5、房屋***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第一,房屋补偿费,以被***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按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湖北土地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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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人提供周转房且***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如果***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被***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湖北省土地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湖北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 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湖北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湖北省修路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补偿政策如下: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

法律主观: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8万元。

法律分析:耕地:48300元/亩;菜地:53130元/亩;果园:53130元/亩;茶园:53130元/亩;精养鱼池:53130元/亩;林地:38640元/亩;未利用地:24150元/亩。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综上所述,湖北省2023年的***补偿标准是根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确定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业损失补偿和其他奖励和优惠措施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这些规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补偿标准和保障,确保他们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各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最新的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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