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国有土地征收办法,以及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市人民***公布的《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市***令第223号)同时废止。
1、产权交换式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是对被征收的房子价值进行补偿,按不低于被征收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具体要根据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值来定。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产权交换式补偿,第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3、房屋***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股权等形式,不同形式对应不同政策和条件。房屋***补偿是指当***依法需要拆除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提供的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股权等,不同形式对应不同的政策和条件。
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方式如下: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6、《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可见, 房屋征收补偿 的方式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三)出让期限届满由***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符合城市规划。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和省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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