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闲置土地面积认定,以及闲置土地面积认定标准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法律主观: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 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闲置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或是划拨决定书承诺、所规定的开工开发设计日到期一年未开工研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程序包括调查通知、当事人说明、调查、下达认定书和***息。调查通知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事实和依据等。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4、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法律分析: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4、改变用途后土地资源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由***分配临时性应用。待原新项目具有投资建设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次投资建设。
5、法律主观: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 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
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且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
2、第三条 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 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3、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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