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宅基地权属***,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
2、宅基地确权证的办理需要联系所在地区的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通常为县农业局或农村土地管理局)。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一般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宅基地的产权证明、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文件。
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第一步、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4、农村土地确权的流程是:登记备案,农户需要向当地村委会或者乡镇***登记备案,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承包合同等,以便进行后续的工作。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或县级人民***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作出决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证办理:(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并进行确认。已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并取得林权证和草地证的耕地;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私自开垦的荒地和未利用地;尚处于***状态的土地不能确权。
1、法律主观: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土地使用权确权办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法律主观: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开有特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
4、法律主观:我国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5、该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财产权利。
6、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土地确权的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1、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但是此土地使用权,国家或者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并一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新的房屋产权人仍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3、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因此,就算已经分户,老人去世以后,儿女依然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
5、一)老人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耕地、草地 农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户”拥有,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没有分户,老人去世后,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确权归其子女名下。
6、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并进行确认。已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并取得林权证和草地证的耕地;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私自开垦的荒地和未利用地;尚处于***状态的土地不能确权。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确权该找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1、可以分别确权。 一处宅基地,住了两户,那么两户可以共同协商,确定各自的宅基地面积,意见达成一致之后,分别将确定的面积确权在自己的名下;有***的,待***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
3、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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