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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农村家庭成员内部个别迁入迁出,不影响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个别家庭成员迁入城市并取得城市户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没有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既然迁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
户口迁移后土地还有吗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经确权后,依法受法律保护。确权到期后,以后就不再拥有继续承包经营的资格了。因为土地是集体的,你户口已经迁出,也就不具备再承包经营的权利了。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 也就是说不管你去哪种规模的城市落户了,在这一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你的耕地的,你可以继续承包经营,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至于到期之后,那时政策是什么,暂时还说不好。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所以,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是还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主观:土地确权 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法律主观:户口迁移后土地视情况而定。如果户口已经转为 非农业户口 ,则 集体经济组织 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户口迁出只要满足进城工作子女、出嫁女、新增人口、全家迁出几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与父母属于同一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土地确权过程中一般是以家庭户主为承包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土地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
法律主观:不可以。 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
您好,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则上户口迁出本村后不能土地确权。土地确权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人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法律主观:土地确权 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法律分析:房子可以确权,但是其他的就不可以了。如果父母不在,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进行确权登记。由于你的户口转出,不属于农民集体,所以也只有集体用地上住房的使用权。
1、法律分析:政策性***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按照国家有关***搬迁、扶贫异地搬迁等政策迁入异地安置的农户,其迁出地是否收回其原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处置。
2、法律分析:扶贫搬迁后农民原有土地国家不是无偿收回,而是折成其它方面的补偿,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比如:搬迁到城乡结合的区域,分新房,安置工作、或者购买社保。
3、法律主观:针对***搬迁的征地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要进行征地和***,具体的政策目前没有国家统一规定,主要由地方***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安置条例》来具体制定。
4、户口迁走了土地还在被征收了没有赔偿。征地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集体的认定其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
1、法律主观: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4、土地确权的规定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
5、新的土地确权政策规定一家好几户怎样确权 如果是没分户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其它家庭成员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
6、农村土地确权新规定:可以进行确权的4类土地,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可以进行确权的4类土地 农村的宅基地:这类土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确权,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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