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责任,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一览表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本条第l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该款规定,征收土地时必须补偿.补偿标准的基础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给土地权利人带来的收益进行补偿。
2、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即依法承包到户的耕地征收时,其补偿归个人所有。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征收原则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决策需民主、程序应正当、结果要公开。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由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其次,补偿方式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来说,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以弥补因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产权调换则是指***提供新的住房或用地,与被征收人的原有房屋进行置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于中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以及经营性用房等在内的中档被征收房屋,其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5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1、最后,第七十六条规定,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11年4月15日的《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获得《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原有的规定仍将继续有效执行。
2、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涉及房屋征收的决策和程序。首先,市、区***在确定房屋征收项目时,必须确保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城乡和专项规划,并经市***批准年度征收***(第八条)。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3、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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