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如何看待农村土地***,以及如何看待农村土地管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周其仁和贺雪峰之间的争论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的归属问题。周其仁认为,土地增值应由***和土地所有者共享,通过合理分配比例,使各方都能接受。 贺雪峰则主张,国家应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自然增值应视为***投资的回报。
两位重量级经济学家周其仁与贺雪峰关于现有土地制度的辩论,犹如学术界的针锋相对,引人深思。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影响深远,其路径选择更是关乎国计民生,两位学者的观点针尖对麦芒,各执一词。改革的共识虽已达成,但具体如何实施,却是一场不容有失的博弈。让我们先聚焦于成都土改这一争议焦点。
1、从目前农村的土地情况来看,邻村的土地基本上都是紧靠着地,由于地界与历史遗留问题,有时两个村的村民因土地问题发生一些矛盾也屡见不鲜。群众利益无小事,一个小小的矛盾***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可能引起更加严重的后果。而武力解决问题固然是行不通的,不仅问题解决不了,还伤了感情、违了法。
2、土地***,武力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如果凡事靠争就能解决,那这个社会不是会乱套了,能争的人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反而不能争的人就要处处吃亏。现代社会是讲文明的社会,也是***制的社会。靠武力争抢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如果武力造成了人员伤亡,反而会让事情变得越来越麻烦。
3、土地***在农村地区还是挺普遍的,但发生在桂林的这次土地***竟然惊动了警方。
1、因为分土地是按照户数去分的,假设外嫁女可以在本村分得土地,那么男方又在他所在的村分得了土地,这样不就意味着一户分到了两块土地吗!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违法。也有人会说,让他们签订协议,规定只能一方在所在的村能分的土地。
2、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3、出嫁女无权获得补偿生活费的情况 因此如果出嫁女出嫁之后把自己的户口迁出了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是没有权利获得补偿生活费的;如果出嫁女的户口未迁出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但是出嫁之后以从原户口分户而出,分户出去之后的户口没有拥有土地承包所有权,也就是征收的土地未涉及到出嫁女,也不会获得补偿的生活费。
4、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法律分析: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得到调整,可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土地流转导致土地不再被抛荒,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资源。促进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率。如果把土地成片进行流转,可以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生产率,从而体现规模效应。增加农民的收入。
季节性流转,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向土地原承包人包租土地一个生产季节,种一季包一季,同块地在不同季节由不同经营者经营。 长期承包,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的基础上,经营者长期包租土地。
农村土地回收和流转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情况。土地回收方面,一些地方可能存在回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按规定,因公共利益等合法原因回收土地,应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并进行公告说明,但个别地区可能未严格执行,农民对回收原因、补偿标准等了解不足。还有,部分回收土地的后续用途未能达到预期规划,造成资源浪费。
一是公平、自愿原则、有偿服务基本原则 (1)公平 指农村土地流转的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位置公平。两方公平的法律位置是所有权民事运转的基本。
1、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这些基本因素的存在和不可改变,决定了我国农业及其农业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
2、土地流转存在不规范问题,表现为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和随意化。流转往往限于亲戚朋友之间,书面协议少,流转规模小,效益不高。 流转规模小,效益不高,主要因需求规模化与交易零散性之间的矛盾。流转租金定价差异大,短期流转多以实物支付,长期流转以现金支付,但租金总体偏低。
3、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关于如何看待农村土地***,以及如何看待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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