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承包政策30年不变。不管你户口在哪里,土地确权是以地为准。你的土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2、如果你想在婆婆家土地承包而且土地确权,只必须村集体允许你土地承包,你只必须舍弃娘家人的土地承包权就可以了。
3、一个人只有一个户口,你的如果农村外嫁女娘家和婆家都有户口是不成立的,地在娘家,土地确权还要看你迁出时间的,才能确定到底确权在哪里。
4、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决定了承包地是即时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员以家庭名义承包土地,家庭以及家庭成员可以依法确定,户口本仅供参考。国家允许娘家给闺女地,除非是给了,否则是婆家人了就与娘家的承包地无关。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第一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法律主观: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如下: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分析:关于出嫁女的土地权政策为:确权的登记人口,是以现有的家庭人口为准。
农村出嫁女的户口仍然在本村的应当享有土地。
出嫁人口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确权。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法律主观: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如下: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2、这位知友,出嫁女在娘家有土地在婆家没土地这次土地确权能确权吗,答案是只要出嫁女在娘家有户籍,这次承包土地就可以确权。
3、那么在出嫁后户口仍然在自己家里的女性原则上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集体给自己分配宅基地。即使女方已经不住在娘家,她的土地权和宅基地配置权都还是在的,并且都受到认可和保护。
4、出嫁人口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确权。
5、但是无论在哪一方确权,都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3)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你在婆家取得了土地,那么娘家的户口如果发生绝户,出嫁的女儿不能继续承包娘家的土地,这些土地被集体收回。
1、嫁出去且已迁走户口的女儿,不应享有土地补贴款。这涉及出嫁女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的问题。有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受村民待遇。
2、农村土地征收出嫁女能否得到赔偿 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获利征地补偿。
3、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
第一,如果出门子闺女在婆家已经土地确权。 如果农村小媳妇在丈夫家已经确权,并且户口也已经转移出去,那在娘家的户口上就不在同时享有土地的名额。第二,如果出门子闺女在娘家已经土地确权。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这位知友,出嫁女在娘家有土地在婆家没土地这次土地确权能确权吗,答案是只要出嫁女在娘家有户籍,这次承包土地就可以确权。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确权到你名下了.因为人你的户口一迁走,那么你的地就不能确权到你名下了。因为地只能确权到本村村民户口的名下。
土地确权一般是地在哪儿就在哪儿确权。你户口已经迁到婆家,如果在婆家已经有承包地,娘家的地应当收回,不能确权。但你娘家所在地不收回还给你确权的,也没关系。
1、法律分析: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对于在娘家取得土地、或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从而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但是只要在一方家庭确权,就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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