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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产权

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农村土地江苏省,以及江苏省农村土地产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江苏省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构成。具体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64万元。

2、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江苏省农村土地产权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1)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4、征地补偿标准中的费用项目: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5、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就涉及到征地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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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过程。首先,对于未进行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条例要求在条例实施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这一工作,且禁止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其所在组织发包的土地,且妇女与男子在承包土地的权利上享有平等地位。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是江苏省人民***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五章

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遇到承包经营***时,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以及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诉诸***。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一旦发现,需立即退还占用土地,拆除相关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罚款。

3、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其所在组织发包的土地,且妇女与男子在承包土地的权利上享有平等地位。

4、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承包户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调整解决。 第十五条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

5、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应该说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内容如下。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 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时承包户权益的保护措施。征收或征用农户土地时,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进行,征地方案需依法批准后,由相应级别的***执行。征地信息会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告,包括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

2、江苏省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与下级***、国有农业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乡(镇)***与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责任书需包含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面积,保护措施,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条款。

3、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4、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5、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权,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其所在组织发包的土地,且妇女与男子在承包土地的权利上享有平等地位。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2、第六条,承包方需遵守相关法规,保持土地用于农业,禁止非农建设,不得闲置土地,应合理利用并保护土地,避免永久性损害。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3、江苏省对于农村宅基地规定如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相关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5、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6、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过程。首先,对于未进行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条例要求在条例实施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这一工作,且禁止以各种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农村土地江苏省,以及江苏省农村土地产权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