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老人失踪土地确权,以及老人失踪土地确权怎么处理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在***加强了农村土地的管理,但每个地方的土地政策也是不尽相同的,老人去世以后是由子女代管,或者是由***收回保管,应该根据当地政策来决定。
如果老人去世后,子女也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通过合法的程序将其土地收回再承包给其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收回土地时应当对农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等。
父母不在了土地给确权,父母死亡后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只要还在承包期内,就仍然归其子女所有,村集体不会收回。如果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但是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土地确权就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
法律分析:父母死亡后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只要还在承包期内,就仍然归其子女所有,如果父母拥有多名子女,但是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土地确权就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继承。
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的确权方法如下: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归谁:当父母不在了,土地确权证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如果父母在离世前没有提前处理过土地确权证的问题,那么根据中国法律,土地确权证应该归属于父母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土地确权,父母过世,土地分配具体如下:农村土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后,如果土地如果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应按照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户家庭成员减少为由,强行调减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一些土地是可以由儿女继承的,有一些土地是要由村集体收回。
这是法律规定的,供你参考,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
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在土地确权时人已去世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员协商确定户主或者代表人,然后对家庭成员还要全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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